任何法律的适用均不是没有条件的,明确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是完善《破产法》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重点。笔者认为《破产法》应该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适用自行管理模式:(1)债务人或其股东自行提出重整申请的;(2)债务人的公司治理架构完整,可以在重整期间继续正常运作;(3)继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不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上述三个适用条件的理由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