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的代偿抗辩权在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行使

一、次承租人的代偿抗辩权在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行使

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所解除的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承租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讼的原被告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租赁合同一旦被解除,转租合同也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次承租人在案件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出租人或承租人),或依据职权通知次承租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次承租人通过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使该抗辩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