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救济机制,排除侵犯会见权所得之供述

(三)完善救济机制,排除侵犯会见权所得之供述

针对现行法律会见权被侵害的救济机制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作出努力:其一,着重救济机制的公平性,设立中立公正的专门救济评判机构,当会见权被侵害之时可不必求助于与侦查机关追诉利益一致的检察机关,从而得到更为公平合理的处理;其二,将会见权的救济归入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设计。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出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会见权利未被依法行使的,依照此程序收集所得的供述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样一来就可以进一步丰富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明确侦查机关的侵权责任与不利后果,为会见权的充分行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从而实现侦查权与会见权的衡平。


[1]李桐样,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2]卫刚华、尹学诚:“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3]张旭:“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

[4]朱玉玲:“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障碍及路径选择”,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5]步洋洋:“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6]卫刚华、尹学诚:“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