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文观点

(三)本文观点

“All definitions in law are hazardous”,这一西方法谚告诉我们,下定义本身就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本文无意为危险货物作明确的定义,然而,从上文分析看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危险货物:

第一,危险货物指向的对象包括船舶、船载其他货物、船上人员及海洋环境。货物对其中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即可。危险是相对的概念,认定危险货物应当首先明确“危险”指向的对象。因货物本身性质对船舶和船上其他货物构成危险列入危险货物应没有疑问。如果货物本身具有某种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因素或者在正常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某种物理属性或化学属性而危及船上人员安全,则此种货物也应构成危险货物。这是因为,船舶的安全不仅包括船舶及其上的货物,而且包括船舶之上的人员。船舶安全是系统性质的概念,而不局限于某一部分的安全。海上运输的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因此,任何环节的危险皆可能构成船舶安全运输的威胁。此外,如上文所言,海洋环境保护日益重要,具有海洋污染性质的货物或者有害物质的运输应当加以严格规范,否则,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第二,危险货物以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中(包括积载、搬移、保管、装卸等)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为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对危险货物加以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危险货物的表现形式以威胁船舶安全运输为本质内容,此种安全性包括财产、人命安全及海洋环境保护。如果货物表现出足以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或污染海洋环境的属性,即可构成危险货物。此种危害不限于船舶倾覆危险,也不限于事实上已经造成财产损害、人员伤亡或海洋污染的后果,而只要具有合理理由认为货物可能构成上述危险即可。

另外,根据Effort Shipping Co.Ltd v.Linden Management S.A一案的观点,危险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危险和法律意义上的危险。因货物触犯当地法律导致船货损失或者迟延也构成危险货物。事实上,此种违反港口当局法律规定导致的危险,终将通过可能造成船货损失或者海洋环境污染的形式体现,只不过此种损害以间接方式表现。本文认为,船舶和货物面临间接损害可以构成危险的表现形式,例如,货物因自身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融化损害船上其他货物,遭受损失的货主根据目的港法律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导致船期损失及其他货物的迟延损失等,此种因货物性质导致船舶面临法律风险符合危险货物的表现形式。然而,仅仅因为货物未办理港口国需要的报关或者货物申报手续等人为因素导致船舶被扣押的,则不应列入危险货物。简言之,违禁货物或者非法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之列,对于此种情形导致的承运人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制危险货物的立法初衷,不应以危险货物特别规定规范之。但当货物因自身性质需要采取不同于普通货物的报关或货物申报手续等,而托运人怠于履行此种义务导致船货面临被扣押或者迟延损失,则此种货物构成危险货物。(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危险货物之危险来源于货物本身性质。危险货物因自身物理或者化学性质而影响船舶正常运输即可构成其危险性的体现。此种物理或化学性质的稳定与否不作为危险货物的必要因素,即使货物物理或化学性质很稳定,但因货物固有性质导致船舶或其他货物遭受损失,或者货物本身性质导致人员伤亡,仍然构成危险货物。当然,货物本身性质并不排斥其与外部因素结合形成的危险。如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因其正常积载方式或者运输过程中通常的外部环境导致货物某种危险因素得以诱发,从而使得船舶及其他货物、船上人员、海洋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面临损害的危险,则其构成法律意义之危险货物。但是,如果货物因为承运人在积载或者其他管货环节上的疏忽,导致货物具有某种危险性质,因其不为货物固有性质形成之危险,则不构成危险货物。

第四,危险货物通常需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或者处理措施。危险货物因其危险性质,从而需要采取区别于普通货物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的包装形式、积载方式、保管手段、灭火措施或者其他使之无害的特殊处理要求等。托运人负有义务将上述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以便后者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海上运输的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应作广义解释,不以特定列明的货物类别为限,而应以货物自身性质足以对船舶、其他货物、船上人员安全或者海洋环境构成威胁为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