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若干问题

12.浅析“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若干问题

吴剑良[1]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该规定使得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获得了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对于“发包人”的含义如何理解,以及适用该规定的具体条件,《解释》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对上述问题亦均有争议。本文拟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研究,并对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提出意见,抛砖引玉,通过多方探讨,尽可能准确地把握《解释》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