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前,对于性侵犯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时以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流氓罪来论处。后来随着新修订《刑法》的实施,流氓罪这个口袋罪被一分为几,其中寻衅滋事罪承继了流氓罪的法律本质特性。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性侵犯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体现了犯罪行为反社会的本质特性,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主体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其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群,而性侵犯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人群,侵害的地点也往往是较为隐蔽的地方,少为公众场所。在法理上难以适用该罪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