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三)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我们应当注意到条文的用词“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反诉可以合并当然也可以另案审理,反诉虽是一个独立的诉,但情况多种多样,有些反诉只能依附本诉而成立,便不能另案审理。法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并没有给出明确规范,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反诉救济处于关键的位置。在实践中,由于多数人有着重本诉轻反诉的心理,加上我国审判庭制度是按业绩结案效率做评估的。因此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为追求办案数量与速度,对原本可以合并在一起审理的反诉另案处理。这样不仅降低办案效率,还可能损害到被告的切身利益,不便于案件真实全面处理,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反诉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类,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强制反诉,只要反诉提起的要素符合合并的条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适用与本诉一样的程序。[8]杜绝法官为了一己私利而拒绝反诉,拒绝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基本的效率公正原则,立法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权,体现法律救济精神。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一般社会观念重视本诉,相对忽视反诉的适用。然而反诉制度确保的是被告诉权行使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被告救济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律的目标在于实现公正效率等多重功能的兼并,可见反诉在诉讼程序法中的地位不可忽视,剖析我国的民事反诉制度中的利与弊,不仅能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细节问题,充分提高诉讼经济,有利于保障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律师在法律实务操作中面对法律空白的尴尬,提高法官办案效率。因此反诉制度的改革将任重而道远。


[1]李景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206页。

[3]龙文勇:“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4]刘一然:“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反诉制度的考察”,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5期。

[5]李丽锋:“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载《人民日报》2012年9月15日(11)。

[6]张长云:“浅析反诉制度”,载《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3期。

[7]陈珂:“反诉制度之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8]张永泉:“民事之诉合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