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权过大

(三)法官裁量权过大

反诉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寥寥的四条,这意味着法官在反诉的处理上享有很大的裁量权。由于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使得一部分甚至所有法官在审判时已形成了这种思维,在诉讼开始进入审判程序,法官容易陷入一种惯性,认为原告起诉有正当理由,被告就是应当负法律责任的一方。[3]前文所述提起反诉的案例在实践中是非常少的,也是很困难的。法官主观偏向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又手握是否受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很多法官在尚未了解反诉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功能前提下,不予受理反诉的几率很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4]。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一词代表了审判官对反诉的审理有自由的选择,这就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随意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