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得行使和限制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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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得行使和限制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窦雍岗[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详细记载了有关的保险事项,特别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变更、撤销、终止、解除等是保险行为主体经常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及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若干情形。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相对于投保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受到较多约束和限制。本文尝试以上述有关规定为基点,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角度对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并与保险业界和法律实务专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