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题的解决
随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开展,对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个法律规定问题,已经引起人民检察院的重视。2015年3月,本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约见本地区律师协会,专门就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问题召开了会议。双方就制定一部本地区执行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的具体办法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五个政法机构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问题专门强调: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里增加了“充分”二字)。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在中央五机构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该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贯彻执行。律师行业有必要明确其中的权利义务,积极履行好辩护律师的职责。
[1]赵晓飞,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2]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孙孝福、姚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6]倪爱虹、高法平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实用问答》,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