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试论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规制
王靓华[1]
珠江流域的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加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内的11个地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进行合作,泛珠三角“9+2”不仅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相关性,在资源、产业、市场等方面也有较强的互补性,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珠江流域在地理上的特殊性,毗邻香港,临近台澳,面向世界,国内国际民事往来人员复杂、形式多样,在涉及各种法律纠纷事宜时,不仅产生涉外法律冲突,而且还产生大量涉港澳台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如何适用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规范,并使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得到有效实施与法律保护,是当前泛珠三角合作区急需重视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