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普遍的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们只享有特定界限范围内的自由。那就是为特定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加以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恰恰是个人要求和社会需求的汇合点。因此,只有公民和政府都认真地、端正地看待这些权利,法理框架下的知情权才能最大化实现,政府才能实现民主、公正、透明施政,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才能相得益彰,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就会正常化。
用德沃金论文集的题目来就环境信息公开在法理、法律和“阳光”下的正常运作作结,即,公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认真地看待权利”。
[1]韩冰,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
[2]刘友华、何振:“论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冲突之协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4期。
[3]朱秀梅:“资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念”,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4]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5]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70122/170122.htm。
[6]朱高英:“中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现状及完善”,源于:http://www.qiqi8.cn/article/37/39/2011/20110126140880_2.html。(https://www.daowen.com)
[7]潘爱国:“论公权力的边界”,载《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
[8]潘爱国:“论公权力的边界”,载《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
[9]日本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认为知情权是“兼有自由权的方面和请求权以及社会权方面的复合性质的权利”。
[10]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11]梁彗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12]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13]R.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w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266.
[14]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
[15]http://www.cssn.cn/fx/fx_fxxf/201409/t20140916_13296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