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均未向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申请鉴定,那么,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火灾事故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事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因此,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由承运人对火灾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民提字第12号判决中肯定了这一观点。此案中,己航运公司所有的B轮于2007年12月17日装运庚销售公司所有的海马牌商品车610台,由海口开往上海。庚销售公司同时就该批汽车向辛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运输保险。2007年12月21日约9时50分,当航行至舟山群岛附近海域时,船上货舱发生火灾,造成462台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涉案各方均未向海事局和消防机构报案。辛保险公司共向庚销售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约1600万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辛保险公司就本案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己航运公司,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涉案火灾事故原因问题,辛保险公司提供的壬检验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己航运公司提供的癸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丑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寅公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因出具报告的机构及其鉴定、检验人员均不具有从事火灾事故原因鉴定的资质或资格,违反了国家有关火灾事故鉴定及处理的强制性规定,且其鉴定和检验人员均不具备火灾鉴定及船舶、汽车电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上述鉴定、检验和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其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无资质、无能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己航运公司及B轮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由于己航运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导致本案火灾事故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明其原因。因此,对于辛保险公司、己航运公司及庚销售公司所主张的本案火灾事故是因“汽车本身以外的原因”或“车辆本身自燃”所致的事实,不予认定。因无法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故认定涉案火灾事故原因不明。

己航运公司、辛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涉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问题,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公共管理职能,未经法律及行政法规授权,任何单位不得行使该项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均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授权其他机关、单位行使此项职能。《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个人和组织在火灾发生后具有报警的义务。B轮船长在火灾后,没有报警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其对火灾原因的查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有关不报警、不鉴定的方案和约定都是非法、无效的。一审法院有关己航运公司及B轮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的认定准确。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https://www.daowen.com)

己航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火灾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及货损赔偿责任,根据涉案B轮《海事报告》和《航海日志》的记载,B轮从海口至上海航行途中货舱发生火灾导致承运车辆受损。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己航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己航运公司主张涉案火灾事故因汽车自燃引起,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对火灾事故原因举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再审判决维持了二审、一审判决。

由此可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鉴定,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仍然由承运人承担火灾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