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与“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一般认为,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具体到“医疗事故罪”中,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是认定民事责任的标准,但却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标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其一,在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下,明确的尸检意见成为必须。因为只有明确的尸检意见才能最终确定就诊人的死亡原因,如通过尸检仍无法查明患者死因,则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二,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患者的诊断必须是明确的,如存在其他诊断可能或不排除其他诊断,则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三,医疗损害往往是“多因一果”,即既有医方原因,也有患者本身病情的原因,只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在“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