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的约束对象
2026年02月12日
97.严格执法的约束对象
陈晓朝[1]
在实践中,由于执法者对“严格执法”的模糊认识导致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异化,认为“严格”是对被执法者严格,或者,是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共同约束,甚至认为,简单粗暴、暴力执法、高压执法就是执法的“严格”。由于这种模糊观念的指导,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导致执法方式、手段的简单粗暴,常常与被执法者发生矛盾冲突,最典型表现在城管的执法活动及政府的房屋拆迁活动。近年来,国家对拆迁的严格控制,仍然无法阻止拆迁中的暴力执法,一些地方动用防暴警察来对付手无寸铁的群众,名为群众“抗法”,针对“抗法”进行严格执法,实为压制群众,意图“压”服被执法者。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恶化,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现象在各地都有所显露,谩骂城管、围攻城管、刺伤城管的新闻不断见诸媒体,公众舆论对城管也多持批评态度。一旦出现城管执法严苛的报道,不论城管是否有理,都会立即成为“众矢之的”。针对此种情况,有关城管和执法机关绞尽脑汁,想了很多办法也没有使执法活动中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有所缓解,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执法者打人事件分布之广、影响之大、受到公众关注之高,让人感到惊讶。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扭曲的“严格”执法观念导致执法活动缺乏对执法者的约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