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困惑”

三、《劳动合同法》的“困惑”

《劳动合同法》有些生不逢时,出生时即遇美国的次贷危机并引发全球的经济衰退,中国也当然无法独善其身,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院陆续出台四部司法解释用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更不说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于不同时期制定或出台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等,如此纷繁复杂之情况,恐怕也只是劳动法领域所“风景独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从开始时就没有得到尊重或遵守,也可以理解成在某种程度上的另类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作为成文法,当其出台时即有修改之需要和可能,《劳动合同法》也如是,如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的书面化、轻入重出的解雇成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虚化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确实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压力,在某种程度上让制造型企业的经营环境有些“雪”上加“霜”(注:是霜而非雪)。但在强调经济发展、万众创业等的当下,再现《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声音,虽在情理之中,但在劳动者声音微弱时难免有些让人产生联想和顾虑。

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脱胎于全民固定工制度,历经二十余年后,仍有些稚嫩和弱不禁风。面对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及产生的社会及民生问题,面对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进化,《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或原则显得手足无措、进退失据,如自我雇用与劳动保护、普遍劳动者与强势劳动者的分层保护的需要、劳动合同及其变更的书面化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或经营自主权的错位与冲突、成本高昂的劳动者解雇保护等等,《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内容也确实需要重新“梳妆”。劳动关系涉及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分配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局,《劳动合同法》的任何“装扮”均应三思而慎行。(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合同为主线贯穿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环节来规制劳动关系,其对用工单位的成本影响多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所致。企业用工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者通常是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工会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低工资调整、市平工资过高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与《劳动合同法》并无直接的牵连,《劳动合同法》的遵守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若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等目标指向《劳动合同法》,则显得有些舍本求末,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