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在决定处罚的同时,通常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而且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往往与处罚决定在同一文书上一并发出。然而,停止生产不仅可以作为一项行政命令,同时也是诸多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别。当行政决定书中出现“停止生产”时,究竟是将其认定为处罚,还是认定为命令,关系到对该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因此,正确理解和区分不同含义的“停止生产”,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理着眼,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对如何根据行政机关引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决定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