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社会调查
报告开示制度、引入当事人及律师申辩意见
依社会调查报告所作出相应决定前需要将报告结论充分开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就应当将影响诉讼参与人权益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开示,并允许可能会被置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发表意见、进行辩解,否则即不应轻易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特别在检察机关基于社会调查报告决定逮捕与否、起诉与否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向相关诉讼参与人开示,并给予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辩护人申辩的机会;允许被害人或者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辩护人质疑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并提出相关材料给予反驳,保障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报告的知情权或抗辩权,以减少司法机关恣意采信的可能性。
社会调查报告的价值与意义始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但不应仅限于此。成人刑罚也应采取“刑罚个别化”,我国对该项制度的探索经验可以成为裁量成人刑罚个别化的试验田,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运行及完善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有积极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