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困境

二、中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困境

综观我国目前的财产管理制度现状,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为委托人带来的支配财产的空间非常有限,加之遗产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家庭财富分散化严重,巨额的民间财富管理一直以来缺少有效的制度设计,克服家庭财产和遗产管理“先天不足”的需求是民事信托制度发展扩张的客观条件。[8]

在英美国家,基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二元管辖,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遵循所有权绝对、一物一权的原则,法源、法系与英美国家截然不同,且尚未对移植的信托法律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因而信托制度的独立性价值尚无法得到体现。加之,长期以来,我国的信托业务都给人强烈的名不符实之感,信托业务往往冠“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信托存贷款业务委托人与银行存款人并无区别,都只收取固定利息。信托存贷款所得收益完全归受托人,完全颠覆了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分离的信托业务属性。[9]虽然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已为家族信托营造了一定的发展土壤,国内也已有不少信托公司推出了家族信托业务,但其模式能否避免与当前法律发生冲突还不甚清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