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三)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从法律原则而言,对于产权登记,我国实行的是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坚持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也应当适用房地合一的原则,在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方面,除了按照普通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原则进行登记,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的性质,以便国家对人防工程的管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