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该规定是新法对旧法有所突破的亮点之一。其实早在新法出台或生效前,实践中业已先行一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甚至主张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新法的出台给了权利人最直接的指引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十大案例》首个即为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案例。可见信息公开在环境领域的多发性和重要性。

信息公开在环保法当中的凸显,不代表其是环保法的“专利”。相反,信息公开早在新法规定之前已然成形。在国际上,有关信息公开的讨论及立法演变由来已久,其理论及立法成果随着社会进步得到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要素。我国参照国际惯例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5月起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类信息公开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众多列举类别当中的一类。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法下的信息公开应当从更大的范畴来理解和思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