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的优先化将受到限制,这更有利于企业实现重新崛起的目标

3.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的优先化将受到限制,这更有利于 企业实现重新崛起的目标

重整程序的启动,使相关权利受到限制,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公司管理权、担保权行使、出资人收益权、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取回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将暂停行使,此种规定更利于企业重整目的的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并购、重组同样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