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民,劳动合同法功不可没

(一)还权于民,劳动合同法功不可没

劳动立法包括三大基石: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立法已相继出台,劳动报酬立法千呼万唤,但仍未见踪迹。

作为一部真正的“雇员友好型”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部分权利直接交还给劳动者,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司法手段直接实现其权利,此明显区别于“雇主友好型”的《劳动法》,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等,此是《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的最大亮点之一,也不得不说这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的明显进步,也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激发劳动者维权意识而致使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的原因之一。例如:《劳动法》虽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但根本无法取得突破,甚至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且无经济补偿的制定下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以一个季度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根本无计可施,而时至《劳动合同法》出生后的当下,若还有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订的,不外乎是用人单位无知或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存在严重的疏忽等所致,仅仅一个“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制度设计即可乾坤扭转。(https://www.daowen.com)

在《劳动合同法》之后的劳动者维权意识、维权能力等均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等可能会诱发更多的劳动纠纷或冲突,此于律师可能是市场,但于企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或许不是个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