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老旧私有房屋重建、改建方面的规定可以作为我省推行老旧私有房屋重建和改建的参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老旧私有房屋重建和改建的处理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的其他省份的做法可以作为我省推行老旧私有房屋重建和改建的立法借鉴。
(一)英联邦国家规定,只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异议,对容积率综合进行审批后即可以放权让产权人自行对老旧私有房屋进行改造。
(二)日本的《持分所有法》《公寓改建圆滑化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都市更新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鼓励居民参与老旧私有房屋的更新,甚至通过增加一定的容积率来吸引和鼓励产权人或投资人共同参与老旧私有房屋的更新改建,以防止老旧私有房屋在较短的时间内更为破败。(https://www.daowen.com)
(三)浙江省宁波市颁布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有条件地放开了老旧私有房屋的重建和改建方面的限制。该市明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只要符合规划要求,能做到“四不变”——不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增加原建筑高度,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建、改建。这项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单体别墅的重建、改建,有很多户居民的一幢楼,如果所有居民都有重建或改建的意愿,也可以申请重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