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和“被遗忘权”
根据百度百科的说法: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2]大数据到底有多大?一组名为“互联网上一天”的数据告诉我们,一天之中,互联网产生的全部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发出的邮件有2940亿封之多,相当于美国两年的纸质信件数量;发出的社区帖子达200万个,相当于《时代》杂志770年的文字量。[3]
如此海量的数据,意味着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被事无巨细地记录,有人慨叹“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基于数据量的丰富,对个人进行所谓“人肉搜索”的难度越来越低,以前那种“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情形越发罕见。只要你想,通过大数据的综合分析、搜索等技术很容易将网上信息与实体社会中的个人进行关联,每一位用户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掌握。类似的大数据技术在商业、公共安全、社会控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巨大和无可估量的用途及价值。这极大地刺激了各方利益主体进一步采集、存储、循环利用个人信息的野心,但同时也导致网络隐私权屡遭侵犯。个人信息失控的后果可能会让每一个成员深受其害。比如,垃圾短信可以精准地向目标人群发送,诈骗电话里骗子通过准确的个人信息以骗取人们的信任,更有甚者,一个人几十年前的一个生活小污点都可能会被人很容易地翻出,并对其现在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传统的隐私保护法例主要基于消极被动的角度保护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希望能够积极能动地控制个人信息,包括主动要求存储信息的机构删除其个人信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