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研究

76.广州地区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研究

杨 巍[1]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2]广义上的公司清算应当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而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清算是指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股东自行组织清算组实施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法定机关(如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公司实施的清算,在我国《公司法》上特指因公司清算义务主体怠于行使清算义务,而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公司清算[3],亦称强制清算。(https://www.daowen.com)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均为法院主持下的公司清算,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清算应转为破产清算。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广州中院结合地区实际,亦制定了《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该等程序转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对于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