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纠纷

(三)无名合同纠纷

如果朱某和梁某在借名买房之前就与范某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约定:经协商以范某名义购房,本房屋是由朱某和梁某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朱某和梁某,与范某无关。在本案其他的案件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的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假如朱某和梁某与范某签订了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则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按无名合同来处理。

借名买房合同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该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朱某当初是为了规避国家信贷政策而借用丈夫母亲范某的名义买房,并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规避国家信贷政策而借名买房的行为是认可其法律效力的,出名人可以通过与借名人协商或者诉讼的途径变更房屋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在处理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律师必须依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的案由,这样既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也更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