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相关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判断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学界通说认为,所谓“担保人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做中介等。通说亦认为担保人的此种过错并非表现在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而在于其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就应意识到该合同并无法律约束力,为之提供的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区别于通说,部分学者认为担保人承担民事的责任过错应是对主合同的订立存在过错且担保人的过错须与债权人因主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笔者同意通说,同样认为即使担保人没有促成《合作经营合同》订立,而仅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实质上属于企业之间借贷而无效这一状态就能构成担保人具有过错。因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经营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对借款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担保人不履行该项义务,仍提供担保,说明其放任合同无效的结果发生,错上加错,干扰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调控,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