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五、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真实、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经营信息。关于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国际上有着通行的做法。《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指出,高水平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促使董事会和管理层专业化、程序化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加深国有企业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了解,从而验证其产业政策。对于执行公共政策目标的国有企业而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为国家在制定与之相关的预算和政策时提供了参考依据。

国家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起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同等便利地获取信息的机制和程序,同时在一般的公司治理框架之外,制定与所有股东进行交流和征求意见的积极政策,增强其对相关的决策过程和对关键决定的认可度,建立起非国有股东对国家股东的信心。

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仅仅能做到如下两类信息的披露:一是按规定要求向国资委上报信息、报表,通过媒体发布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二是主动披露公司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影响等。因此,存在信息披露渠道有限、覆盖面窄、披露内容不充分等诸多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通过网站、公共媒体、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向公众披露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财务数据,业绩回顾、公司治理经营战略、股东、市场、环境保护、员工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股东、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的监督,实现阳光下管理和吸纳管理建议,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1]刘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参见国务院于2015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3]胡伟:“我国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载《公司法评论》2011年第1辑(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4]甘培忠:“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5]胡伟:“我国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载《公司法评论》2011年第1辑(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