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十)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2011年3月)在“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特色创新”中提到并明确了“财产申报”的新原则,“试行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为打击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东莞市第二法院创设诉前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在广东,已有多家法院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根据该制度,在案件开庭前,法院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则认定其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该制度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遏止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的行为有着积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