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特征

(二)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特征

1.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是诺成性合同。在隐名外商和名义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成立,并不依赖于隐名外商认购出资的行为。也即,隐名外商实际认购出资不是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成立要件,仅是其履行协议的具体行为。

2.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是双务、不要式合同。隐名外商和名义股东之间互负义务、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条件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即使是纯粹挂名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名义股东,也履行着被隐名外商使用姓名或名称的义务,而隐名外商则需要为使用他人名义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名义股东实际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也不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故名义股东一般向隐名外商收取一笔固定费用作为使用其名称或姓名的对价。(https://www.daowen.com)

3.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外商隐名投资协议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尤其不具有约束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效力。隐名外商不能仅依据外商隐名投资协议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