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第五十四条[6]的规定来看,公立医院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权能和受限制的收益、处分权能,法律并未赋予公立医院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公立医院实际上并不拥有独立财产,医院决策层仅仅是政府的代理人。虽然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历史背景,但公立医院这种层级代理关系,无疑会提升治理成本,降低治理效率,导致了公立医院“法人”地位有名无实,不利于公立医院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