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归属为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

(一)产权归属为国有 企业的公有住房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首先,应该明确,当企业破产时,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或者职工没有购买、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公有住房,完全应该列入破产财产。若企业不动产的公有住房不划归破产财产,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被注销后,确定其产权归属也会遇上各种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