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要求接受方回签
2026年02月12日
二、建议要求接受方回签
笔者办理外贸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无法提供经双方签署的形式发票的情形。当事人提供的形式发票往往只有出具方一方签署,有的甚至出具方也不签署,只是一个EXCEL表格或者WORD文档。这无疑增加了处理案件的难度,有可能被对方一口否认形式发票的真实性。
形式发票用作缔约的,建议让接受方(法律概念是承诺人)回签,并且双方各收执一份。(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时曾对公约第十一条“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 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including witnesses.”提出保留,我国“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也就是说我国曾要求外贸合同须书面订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我国后来撤回了该项保留。换言之,理论上说在我国外贸合同已经无须书面形式,做到了“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就司法实务而言,书面合同最便于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形式发票无双方签字确认,成为打印件一张,争议起来只能各说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