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2026年02月12日
(四)承运人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提货单作为承运人已经交付货物的凭证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签发提货单就代表交货过程已经完成,第二种是承运人收回提货单就代表货物已经妥善交付。
在苏黎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诉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收货人到中波公司的代理人处持提单换取提货单,即意味着运输合同关系的完结,收货人领取提货单,依据提货单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货物保管关系。中波公司收回收货人出示的提单并将提货单交给收货人,就是中波公司确认提单交货的行为,收货人收取提货单并退回提单就意味着收货人已从中波公司处提货,及中波公司已向收货人交付了货物,也即已完成货物占有权的转移。至于其后收货人依据提货单报关和到港口经营人仓库办理提货均与承运人交货行为无关”,即认为承运人签发提货单的行为就是交付货物的行为,也即上述第一种含义。(https://www.daowen.com)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免过于武断。如果换取提货单时货物还未到达卸货港,承运人继续完成运输的义务并不能解除。再者,认为退回提单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实质上是混淆了所有权流转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承运人收回提货单就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运输合同的角度看,货物是否交付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通常是约定货物在卸货港越过船舷视为交付给收货人,而不能简单地以提货单的流转作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