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对环境保护的正面积极效应,赋予哪类主体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谁可以代表社会公众启动诉讼、谁适合担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因素。
根据上述几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各国的法律一般赋予以下四种主体资格诉讼资格: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