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院法律属性的改造

(二)我国公立 医院法律属性的改造

我国公立医院法律属性应当如何改造?笔者认为应该以私法人下的“公设财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为目标进行改造,理由如下:

1.将公立医院改造为公法人(日本法所称“特定独立行政法人”)道路较为符合我国公立医院是国有资产的既有观念,也易于被主流社会接受;但由于大陆法系有关理论储备相对不足,立法实践偏少,可供参考的理念、制度、规则相对较为缺乏,改造难度较大。

2.目前世界主流国家尚未有公立医院公法财团法人的先例,缺乏理论依据。Alexander.S.Preker和April Harding博士认为,全球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趋势是自主化、法人化和民营化是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共同焦点是政府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关系问题[13],无论是自主化、法人化还是民营化,改革后的医院,不论大小,不论原来的隶属关系,不论新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应该变成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不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从法学角度来说,全球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趋势其实就是公立医院获得较大自主权的过程(当然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内容远不止扩大自主权一项内容)。

3.单纯法学的讨论也许难以确定我国公立医院应该改造为公法财团法人还是“公设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但是如果结合全球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自主化、法人化趋势,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在扩大公立医院自主权的大趋势下,我国公立医院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规范改造为财团法人,国家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设立人、捐助人)对财团法人进行设立,并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安排理事、监事参与医院的治理和监督(并不妨碍国家同时以公法人身份对公立医院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