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2026年02月12日
(三)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财产权属登记方或持有方已告知并征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时取得并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以避免日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对方反悔而不承认双方当初共同处分的事实,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而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疑行为后,可充分利用财产知情权规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时到相关部门调查收取证据,或者依法诉讼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并让对方对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解释,如对方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实的,一般可认为其隐藏、转移夫妻的行为成立。比如,对于一方名下银行存款的大额提现或转出,如其无法解释合理用途并提供证据的,可以视为其属于转移存款。(https://www.daowen.com)
对于配偶财产知情权,《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