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居民)利益的协调者、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调解者
动迁期间,在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村集体必须要确定被拆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但该确认工作又可能因产权人去世或存在合作建房等情况而复杂起来。由于宅基地登记在法律上是代表登记制度,是以户为单位确定使用权人,所以登记时往往是以户主作为登记使用权人,但是房屋的实质使用人可能不仅仅是该户主,而是家庭其他成员或合作建房者。若家庭其他成员或合作建房者以此反对户主成为签约的合法主体,要求对补偿待遇进行分割,村集体将陷入两难的局面。此外,若在宅基地房屋登记产权人死亡后,各个合法继承人均要求分割补偿待遇,但其中继承人且是房屋实质管理人又不愿意分割,导致签约主体暂时无法确认,这也是村集体在签约阶段经常面临的问题。如果签约主体错误,会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工作涉及宅基地行政管理关系、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民事法律关系,律师作为专业人员能准确地为村集体判断合法的签约主体,或者制定最低法律风险的签约模式,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
城中村改造涉及村集体利益和村民的个人利益,涉及面广,所以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拒迁户”。这些“拒迁户”的理由繁多,有的是认为补偿标准低,有的是认为改造工程不合法,有的是认为村领导不廉洁,有的就是不同意、甚至本来就反对城中村改造,该类纠纷原因有多种,主要系因补偿标准发生争议。但是,在改造启动且签约人数达到绝大多数后,城中村改造不可逆转,更不可能因为几户“拒迁户”而停止。同时,作为改造主体的村集体,代表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若为了满足“拒迁户”的要求,便向他们额外支付补偿费用,其实就是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将可能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甚至因此产生更多的“拒迁户”。在“拒迁户”要求过高拆迁补偿待遇而村集体无法且不可能满足其诉求的情况下,改造时间将会拖延下去,导致各方利益受损。(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在动迁过程中,村委会最需要解决的是与村民签约和收房的问题,如存在障碍,将会影响改造进度,最终损失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对于村民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存在冲突、村民家庭成员内部利益冲突、村民与合作建房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必须尽快解决这些矛盾,才能继续顺利推进改造工程。实践证明,律师及时介入这些纠纷,将加快纠纷的解决时间,促使房屋权益人尽快签约及交付房屋给村集体。律师参加重点“拒迁户”的动迁工作,可以根据他们拒绝签约和交房的原因作出法律判断,是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合资合建的矛盾,还是婚姻继承方面的问题。律师再根据上述不同的类别,代表村委会做“拒迁户”村民的工作,对他们解释法律、调解纠纷,并为他们起草相关的补偿待遇分配协议书,促进他们尽快签约及交付房屋。律师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以解决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一方面能解决动迁中签约和收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这种已经获得实践证明的模式是值得其他待改造村集体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