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可行之道
如前所述,对支付身份不明死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已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因此以下针对身份不明伤者作为原告的情形作探讨分析,希望解决由民政局、救助站、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费用垫付方代替身份不明伤者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以及有效避免肇事方、保险公司因受害人无法起诉立案而免于支付相关赔偿。
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时原告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首先是为了核实争议主体身份信息真伪,保障后续诉讼畅通进行,减少和降低虚假诉讼风险。[8]其次,掌握人身损害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至关重要,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直接影响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问题。比如,被害人年龄、是城镇居民抑或农村居民等因素,依据不同,所得出判决的赔偿额度将相距甚远。再次,原告身份明确,对避免不同身份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保证赔偿款执行到位等诉讼原则均有重要意义。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身份不明伤者作为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自己。《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主体的要求规定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害人毫无疑问符合上述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整体性、终结性和权威性,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9]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被害人身份信息的记录,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时的基本身份信息加以使用。受理法院也可通过采集指纹、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原告的外在生物特征,以固定原告的身份,在日后再遇到身份不明的被害人起诉时进行个人身份鉴别。(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问题,在身份不明伤者作为原告的情况下,从可操作性来讲,赔偿范围应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已然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由于被害人年龄、是城镇居民抑或农村居民等因素不能明确,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赔偿项目,建议可参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标准计算。原因是,首先,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赔偿标准符合优者负担的原则。同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相比,身份不明的被害人处于弱者地位,适用高的赔偿标准,符合优者负担的原则;其次,在赔偿范围缩小的情况下,适用高的赔偿标准,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第三,适用高的赔偿标准,可以对交通肇事事故肇事者起到警诫作用,降低我国的交通肇事事故发生率。[10]
关于赔偿款支付问题,身份不明的被害人由于金融机构开户规定所限,一般没有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数额不高的赔偿款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当面交付并签署法庭笔录;数额较高的赔偿款可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指定的支付方式等事宜记录至法庭笔录,由各方签署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