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四、关于国有 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根据《欧盟并购条例》,欧盟在并购反垄断审查中对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原则。就国有企业而言,欧盟审查机关考虑的重点在于,涉案的某一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欧盟反垄断法的角度下是否为一个具有独立决策权的经济实体?如果不是,则相关市场上所有为该国控制的国有企业是否共同构成欧盟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一个经济实体?对上述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审查机关就拟进行的并购交易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消极影响的判断。[5]在以往的个案审查过程中,欧盟审查机关会全面评估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商业决策可能具有的影响力以及国家实际协调国有企业之间商业行为的可能性。在评估国家对国有企业商业行为的协调力量时,欧盟审查机关考虑的因素包括:由同一实体控制的不同企业之间董事交叉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充分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敏感的商业信息不会在企业之间进行分享等。

2011年,在中国蓝星公司拟并购挪威艾尔肯公司一案的审查中,蓝星公司为央企中国化工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欧盟审查机关在其审查决定的“竞争分析”部分,一开始便对蓝星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经济主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分别探讨了蓝星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是否独立于国家国资委、其他隶属于国家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是否独立于地方国资委、其他隶属于地方国资委的国有企业等问题。尽管蓝星公司辩称,中国化工集团享有独立于国家国资委的决策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国资委除代行所有者的职能外,不会干预企业的战略决策,亦不会要求企业提供商业信息。欧盟审查机关却指出,国家国资委有权任命下属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及高管的薪资待遇制度由国家国资委制定。最终,欧盟审查机关并未就蓝星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在反垄断法上的主体独立性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审查机关认为,由于国家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在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上所占的地位非常有限,即使将中国化工集团与相关市场上隶属于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的所有国有企业视作一个经济实体,拟进行的并购交易亦不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任何影响。[6]

基于此,我国国有企业在欧盟反垄断审查制度下的独立性问题及其影响,仍有待未来个案审查的进一步检验。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欧盟进行投资并购时,应对此问题给予重视,并注意防范潜在的反垄断审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