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法律、政策背景提示:对地方
违规税收优惠的清理
尽管从法律规定上讲,大多数地方政府超越其权限所作出的税收优惠承诺均为无效,然而,从地方招商引资的实践中看,地方政府违规作出税收优惠承诺的现象一直以来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其中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紧接着,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在《立法法》(2015年修正)的第八条中明确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进一步于上位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也将前述国家清理地方违规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进一步明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5]25号),部分否定了上述62号文的要求,提供了相对包容的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