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思考——兼议中国《合同法》下有名合同定义的概念性与类型性
陈向勇 王伟圣[1]
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现代综合性产业,是典型的技术、资金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不仅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还对促进劳动就业、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国要成为一个海洋大国,就必须重视船舶工业。中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先进的科研技术及漫长的海岸线,具有发展船舶工业的较强优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中指出:“2006-2015年间,是中国船舶工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抓住机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及时承接国外产业转移,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船舶工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5年使中国成为世界最主要的造船大国和强国。”[2]
2013年,中国海工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全年新接船舶订单占世界新船订单的47.9%,以载重吨计,继续保持全球第一。承接各类海洋工程装备订单占全球市场份额提高16个百分点,位居世界第二。新接各类海洋工程平台订单共61座和1艘钻井船,其中自升式钻井平台49座,占世界总量一半以上[3]。中国的造船业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研究却相对滞后。大量的国际造船合同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仲裁。“法律制度乃是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二者的协调者。”[4]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理应保护、平衡船厂与船东的权利及义务。在缺少完善法律体系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只能成为造船大国,却不能成为一个造船强国。要适用中国法律对造船合同进行保护,其前提是对造船合同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然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却极不统一。有观点认为造船合同为买卖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承揽合同[5]。(https://www.daowen.com)
本文试图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性和概念性角度,对造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