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房改政策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经过房改政策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1991年6月7日)规定:“职工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超过国家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1月23日)进一步明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https://www.daowen.com)

可见,我国的相关规定已经十分明确,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购房后即拥有全部产权,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所有,不可被列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