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有住房能否拍卖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承租人基于其债权请求权仅能要求所有权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而所有权人对其公有住房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承租人不能以其因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请求权对抗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已对可归入破产财产的公有住房进行描述及界定。
不过,由于公有住房的福利性质及政策性质,其虽为破产财产,但能否将其拍卖变现以偿还债务事宜,却一直颇有争议。鉴于我国在此方面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规定,故现在各地的司法情况、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