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1.申请条件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根据上述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以及广州中院的实践做法,被清算公司若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的,以及清算组不能提交与全体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确认的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或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得不到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受理清算组的破产申请并同时宣告被强制清算公司破产。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一般应认为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4]和第七条[5]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持肯定态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