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律责任的认定不清晰
在微信支付过程中,不仅涉及微信支付双方用户和财付通公司,还会涉及银行、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等主体。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就目前来说,微信和财付通都有制定服务协议,但都为格式合同,用户不能修改,只能接受,导致用户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例如微信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11.3条规定:“如因本软件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应由该第三方负责解决,腾讯不承担任何责任。腾讯不对第三方软件或技术提供客服支持,若你需要获取支持,请与第三方联系。”财付通公司的《财付通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如您在使用财付通服务时涉及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财付通公司对您与第三方可能出现的纠纷概不承担责任。如您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或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您本人负责。”这些条款都弱化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微信支付交易中涉及很多许多技术层面的操作,相关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性、脆弱性等特点,因此,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用户难以证明支付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且,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固定与保全,庭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展示与举证都给用户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关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10年9月1日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6月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这两个部门颁布实施的这些法律文件虽然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活动,但法律效力层级不高,未能给予第三方支付各方提供完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