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意义

合同性质决定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冲突法、程序法及实体法上的规定均有不同。在冲突法上的意义体现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显然买卖合同下的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与承揽合同下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而且,与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下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地的联结点是加工承揽地。

在程序法上的意义体现在法院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所列举的五个地点以外的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6]而且在买卖合同下,合同的履行地将依据交货方式确定。而在承揽合同下,则依据加工行为地及合同约定地确定[7]。因此,对合同性质的不同认定,对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具有重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在实体法上,中国《合同法》对承揽人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工作监督权,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交付工作成果义务、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义务及留置权[8]。而这些内容在买卖合同章下均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