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尚未建立统一信托登记制度,家族信托配套制度缺失

(二)我国尚未建立统一信托登记制度,家族信托配套制度缺失

目前,因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家族信托中的非资金财产所有权难以做到直接转移。实践中,非资金财产家族信托主要通过一些法律的操作及信托协议的约定做到间接的所有权转移,但这一操作存在很大的风险。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法》修订后,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本是信托生效的前提,《信托法》将规范需登记信托财产种类的权利授权给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然而,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没有对哪些信托财产应该登记作出有效协调。一方面,我国《信托法》将信托登记置于我国信托制度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却对信托登记制度的设计十分粗糙,导致这一举足轻重的问题陷入法律灰色地带。

此外,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还面临着登记机构分散、登记规则模糊、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查询难等问题,[12]这也是目前我国家族信托资产单一,难以大范围推广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委托人在申请非资金财产家族信托登记时,常常因登记制度不完善、“无法操作”而被相关部门拒之门外;目前,国内推行的家族信托,只能通过离岸架构来实现非资金财产信托进入家族信托管理范畴。(https://www.daowen.com)

家族信托是一项操作性极强、权利义务复杂的业务,我国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家族信托实践进行指导,导致信托制度的实效性大大降低。或因过户成本偏高,或受政策所限,境内家族信托短期来说依然难以接收非金融资产,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非金融资产难以成为家族信托业务的核心资产,而此类资产几乎占据了我国高净值家庭的绝大部分资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