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点与分野
2026年02月12日
(一)社会调查
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点与分野
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可塑期,情绪控制和认知水平仍需要进一步成长发育。生理和心理的稚嫩使其难以达到成人标准的自我识别与控制能力,对于他们而言,很容易出现由于判断不慎而盲目或基于一时激愤犯罪的情况。因此从诉讼程序目的及尊重客观科学而言,有必要实施区别于成人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鉴于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及少年司法以保护、教育、挽救为主的儿童社会福利根本特性,旨在全面揭示个体越轨少年社会人格状况的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应当被视为是区别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少年司法的根本制度。同时,社会人格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正是少年司法制度得以独立存在并有效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基本事实依据。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的产生,少年司法方才具备了与传统刑事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分野基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的重大价值所在。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中,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体系化、科学化的社会调查,了解其性格特征,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使检察官、法官在决定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时,将其置于一个合理的评价环境中,对其在这一环境中所表现的各种内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同时也为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依据,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教育挽救不流于形式,使涉罪未成年人更顺利地回归社会。